昨天上午,25件需修改的江苏地方法规,以及6件需废止的法规一并“打包”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,今后将退出历史舞台。
还贷性收费公路收费期限不超15年
根据上位法,《江苏省公路条例》原条文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,原本最长不超过20年”相关条目条将改为:还贷性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。
月计薪天数改为“21.75天”
关于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》中计薪时间的规定,原条文是“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.92天和167.4小时”,有委员认为计薪天数和小时数与现行国家规定不一致,建议改为国家目前通行的月计薪天数“21.75天”。
就业准入制度放宽
《江苏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>办法》原条文推行就业准入制度,规定“从事一般职业(工种)的职工,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”。这一条文不知框住多少人的就业脚步,与《就业促进法》不一致,将进行相应修改。”原条文中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录、聘用专业对口或者相近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”这条规定也建议删除。
非文保建筑也不能随便拆
南京老城南,不少文物保护老建筑被保存了下来,而周边大片“非文保”建筑却逐渐消失。在不久前通过的《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中》,拆迁非文保单位建筑只需征得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,而违法成本也很低,与国务院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》不一致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规定,拆文物保护区域内的非文保建筑也应当经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批准。
6件法规提请废止
分别为《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》、《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》、《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》以及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》。有的已经明显过时,有的与上位法相抵触,有的已被上位法或者其他法规所取代。
《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(草案)》
80岁以上有望获“尊老金”
未来20年内,江苏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。昨日的省人大常委会对《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(草案)》进行了审议。
草案规定,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,每月增发10%-20%的保障金。各年龄段的高龄老人有望得到一笔“尊老金”。草案规定: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尊老金,对百岁以上老年人,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长寿补贴。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扩大补贴发放范围,对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。”在逛公园、乘公交方面,老年人也将享受到一系列优惠。
《江苏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>办法(草案)》
“实行校长职级制”被删除
昨日,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的《江苏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>办法(草案)》“大变样”,不再对教师、校长流动年限以及每个班学生人数的上限(原规定为每班最多48人)作具体规定,并删去了草案关于推行校长职级制的规定,增加了“义务教育免收作业本费”等规定。
据了解,推行校长职级制,目的是去除校长管理的行政化倾向,建立起专业化的校长职务管理制度。删除是因为考虑到目前实行校长职级制还处在探索过程中,作为法律制度予以明确的条件还不成熟,需留待实践进一步探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