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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下周启动垃圾费返退

来源:扬子晚报网 编辑:管理员 2010年10月25日 08:31:35 打印

  垃圾费怎么拖着不退?

  理由

  “大部制”改革耽搁了退费

  超9个月尚未返还的垃圾费终于开始启动返还程序了。虽然昨天是休息日,但是南京市城管部门还是紧急加班,就本报昨日A4版刊登的南京垃圾费超9个月未返还,作出承诺,将从明天开始,正式在全市启动2009年度垃圾费返退工作。

  南京市城管部门收费处的相关人士表示,对于本报报道的情况,他们内心也很着急,早在今年年初的时候,就已经将返还垃圾费的工作纳入了今年的工作重点,但由于其间南京市启动了“大部制”相关的机构改革调整,因此该工作也就有所耽搁。不过在上个月,他们已经和该市住建委商量退款程序,并对退款居民的数量进行了登记和排查。对于超过9个月之久的垃圾费返还的拖延,该人士表示能够理解市民的想法,时间确实拖得有些长,作为城管部门通过本报向市民表示歉意。

  该人士同时透露说,据他了解,在上周五,南京市财政局已经将应该返退的垃圾费资金,打入了城管部门的专款账户,因此他们做出决定,从明天开始正式启动2009年度垃圾费返还的退款程序,届时他们也将派专人在各个居民小区门口张贴退费公告,市民敬请留意。

   苦衷

  “先征后返”免掉了一个麻烦

  不料带来了另一个麻烦

  记者注意到,纵观江苏省内,类似南京这种垃圾费“先征后返”的方式绝无仅有,不少居民称,为啥非要先征后退?直接交2.5元不就行了吗,这简直就是画蛇添足。

  可南京市城管部门说,他们也有苦衷。目前南京市执行的垃圾收费标准是2001年执行的,当初,南京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寥寥无几,为了扶持物业公司的发展,政府决定政府收取垃圾费的一半归并物管公司收取。2008年,南京市在进行垃圾收费改革的时候,城管、物价、房产部门共同研究决定,强调住户垃圾费享受减半退返的前提为“已缴物业费的住户。”

  而在目前的实际操作阶段,当住户在银行网点、苏果超市、自来水营业网点缴纳水费时,无法认定住户已缴纳物业费的实际情况,因此对于在缴纳水费时直接按2.5元收取根本无法操作,极有可能造成有的居民少交垃圾处理费,因此政府文件做出规定,必须得按照“先征后返”的方式执行。

  回应

  2008年没退的这次可一起退

  2010年的退费不会再拖

  在昨天,面对一些市民提出的,超过9个月的应返垃圾费返还款引出的滞纳金问题,南京城管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可以理解,但已经超出他们的能力范围。

  该人士告诉记者,垃圾处理费“收支两条线”,收上来的直接进入政府财政,拖退的那部分即使有利息也不会落进城管账户。

 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,其实垃圾处理费的返还从2008年开始就已经实行了,但是有不少居民并不知晓,因此有一部分人连2008年的垃圾费退费都没领。城管部门表示,该退的一分不少,可在马上开始的2009年度的退款服务中,准备好2008年度的相关票据,去城管部门指定窗口一并退款。

  城管部门同时表示,为了不再重蹈垃圾费返还拖延情况,他们已经在着手准备2010年度的退费工作了,只要没有新的文件出台,那么该退费工作应该可以在明年春节左右实施。

  向政府索要“滞纳金”

  是公民意识的可贵觉醒

  我们一直在讲“公民社会”、“公民意识”,那么到底什么才是“公民”的内涵?

  30块钱一年的垃圾费迟退超过9个月,对于作为每个个体的家庭来讲,实在是一件不足挂齿的小事——无论是从钱的用途,还是钱的数额来说。我们相信,城管部门仅仅一天就立即作出“马上退费”的承诺,不仅仅是因为我们的报道,而是这件事中,“公民意识”的力量,让他们压力倍增。

  “滞纳金”,我们很熟悉。向政府索要“滞纳金”,有点儿新鲜。滞纳金,在我们一般的印象中看,是一种收费,是一种惩罚性的收费。而“收费”两个字的背后,潜台词就是权力的不平等——作为收费方的公权部门似乎天然具有约束被收费方的权力,若不服从,还有“惩罚”等着你。

  多少年来,很多人一直没有意识到“滞纳金”背后的这种不平等。以往对滞纳金的批评,多数似乎还停留在“收得过高”的层面,而部分被舆论抨击后叫停的“滞纳金”,则多带有不合法行政的意味,并没有触及到背后那种深层的不平等。

  现在,南京市民们为了30块钱一年的垃圾费退费,向政府部门提出了索要“滞纳金”,这相比以前对滞纳金的抨击,是一个巨大的进步。是的,滞纳金并非天然不合法理,它实际上是一种“违约惩罚”,达成合约的双方,应该都有向违约的对方索取滞纳金的权利。能向政府部门索要滞纳金,背后有一个可贵的意识在觉醒:我们,缴纳垃圾费的普通民众,并非“治下之民”,而是和收取垃圾费的政府部门是平等的社会主体,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!我们违反了契约,可以认罚,政府违反了契约,同样也应该向我们认罚!

  这,就是公民社会的根基。让我们用一段看似枯燥的定义来结束这段编后: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,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。平等与公正,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;权利与责任的统一,是公民意识的重要表现。公民与行政部门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,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,也许,没有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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