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省电力公司,各市、县(市、区)经贸委(经委、经贸局),电力局(供电局):
企业控制用电方式
列入控制用电范围的高耗能、高排放企业根据其行业类别和生产特性,分别执行阶段性集中检修停产让电和尖高峰时段错避峰用电。
(一)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(除玻璃制造业外)、纺织业、造纸及纸制品业、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、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企业:一律连续集中检修停产让电15天(1个周期),仅保留必要的保安和生活用电容量。
(二)属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、化学纤维制造业、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,可以实行集中检修停产的企业:一律连续集中检修停产15天(1个周期),仅保留必要的保安和生活用电。
(三)属玻璃制造业、有色金属冶炼业、黑色金属冶炼业,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、化学纤维制造业、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,因技术原因不能集中检修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:实行用电高(尖)峰时段(8:00-11:00,13:00-22:00)避峰用电或压减负荷;按累计全额压减高(尖)峰时段用电负荷20天计,可选择按实际压减用电负荷到今年1-5月高(尖)峰时段最高用电负荷的1/2、2/3和3/4三种方式,对应分别控制用电40天、60天和75天。 个周期)计,可选择按每批次实际压减用电负荷到今年1-5月高(尖)峰时段最高用电负荷的1/2、2/3和3/4三种方式,对应分别控制用电30天、45天和60天。
(四)有多条生产线和多种产品线的企业:可按生产线或产品线分批分期集中检修停产让电;按累计全厂集中检修停产15天(1个周期)。
(五)分批分期集中检修停产和用电高(尖)峰时段避峰用电或压减负荷的企业,每次实际压减负荷至少应为今年1-5月高(尖)峰时段最高用电负荷的1/4以上,且连续控制用电时间每次不得少于15天(1个周期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