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卡内被盗46万 法院判银行全赔在南京尚属首次

来源:扬子晚报 编辑: 2008年12月05日 15:11:00 打印

 南京某公司经理王先生在南京江宁一家银行的自助取款机上打算取1万元钱时,原本有46万元的卡,此时竟显示余额不足。警方接王先生报案后,组织力量破获了此案。原来,一伙犯罪分子在取款机附近安装读卡器、MP4,窃取了王经理的卡号和密码,然后又用复制假卡的手段从其账户上支取或消费了巨款。尽管案件侦破了,但王经理的损失却无法挽回。今年9月,他一纸诉状将涉案银行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,要求银行赔偿全额损失。11月26日,鼓楼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王经理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。法院判决银行败诉的理由是:该银行自助银行在安全防范上存在技术缺陷,未能履行应负的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。据介绍,类似案件判决银行全额赔付的在全国并不多见,在南京尚是首次。

[窃贼很“牛”] 盗密码造卡盗走46万

  时年35岁的王先生是一家建设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。去年12月6日下午,王经理到某银行江宁分理处,准备取款1万元,结果发现卡上仅剩下2800元,而他的卡上应该有46万多元。到了晚上,卡内余额仅剩下800元了。王经理感到情况严重,当即向警方报案。警方侦查发现,12月3日至5日三天,王经理借记卡先后有18笔取款和消费,总额达46万余元,取款和消费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南昌。民警根据截获的线索,迅速赶到江西省余干县秘密布控。今年1月11日,嫌疑人汤海仁落网。

  汤海仁交代,他4年前曾来宁打工,没多久就离开了南京。去年12月1日,他和堂兄汤仁才、同伙华里(绰号)等5人经过密谋,于当晚12时许开车来到南京。次日中午,几个人经过踩点,在热河南路某银行分理处玻璃门刷卡口上装了读卡器,并用双面胶将一只带摄像头的MP4固定在取款机上方,通过这些设备窃取了王经理的卡号和密码。回到旅馆后,“华里”用自带的设备复制了两张银行卡,回到银行一查,卡上竟有46万元,一伙人兴奋得都要昏过去了。为安全起见,几个人没敢在南京取款,而是分别在北京和南昌取款和消费。在南昌百货公司一金银首饰柜台,他们用刷卡支付的方式,购买了40余万元的金条及金银首饰。回到余干县后,他们即对一大堆金器进行了分赃,汤海仁分到300克金条、一批金银首饰和3300元现金。分完赃后,几个人各奔东西。由于汤海仁和另3名同伙相处时间短,以致连他们的真实姓名都不知道,他落网后,包括他堂兄在内的另4名同伙仍在逃。

  [储户索赔] 我不存在任何过失

  钱被盗后,王经理找到了银行,要求对方承担全部损失,“我从未泄露密码,也未丢失身份证件,取款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,不存在任何过失。”但银行不愿赔偿。案件侦破后,银行更加理直气壮了,“这是刑事犯罪,不是取款机的技术漏洞造成的,你的钱应该向犯罪分子追索。”当时临近春节,许多民工追着王经理要工资,王经理万般无奈只好不停找银行要钱,银行没办法,只好先借给王经理23.2万元发民工工资。今年3月12日,王经理无奈将某银行下关支行告到下关法院,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全部实际损失并支付存款利息。

  因涉及刑案审理,4月30日,下关区法院裁定中止了民事案件审理。6月5日,鼓楼区法院审结刑案,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决被告人汤海仁有期徒刑10年6个月,并处罚金10万元。在刑案中,鼓楼区法院认定汤海仁一伙共盗取王经理428709.50元。在北京盗取的35140元没有被认定,因为监控资料中显示的取款人用羽绒服的帽子套住了头,汤海仁观看录像后不能确认此人是自己的同伙。因某银行下关支行没有法人资格,案件恢复审理后,王经理撤回起诉,于今年9月下旬将具有法人资格的某银行河西支行告上鼓楼法院,诉讼主张则同先前一样没有变更。

  [银行喊冤] 自助银行安全符合规范

  在案件审理中,王经理认为,他和银行是合同关系,银行有义务保护好储户的资金安全。刑案的发生是因为银行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存在瑕疵或疏忽,因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,他并无过错,银行理应承担他的全部损失。银行则认为,他们严格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,自助银行网点的安全防范设施符合规范,也通过多种形式提醒储户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,王经理借记卡的存款被盗是因他没有妥善保管密码所引起,其自身具有过错,在北京支取的35140元,也有可能是王经理自己取的。

  经法院查实,这笔款在北京的取款时间为2007年12月3日22:22至12月4日00:33之间,取款人系在该行北京天缘公寓支行所属的取款机上分14次提取。而当晚这个时段,有证据确认王经理人在南京。案件审理中,被告银行还提供了南京市公安局2007年12月24日颁发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、取款机操作指南、柜员机界面提示,以证明其履行了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。对此,王经理认为,这并不能证明自助银行交易场所就能够有效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。由于双方的分歧太大,导致法庭调解失败。

[法院判决] 银行技术有缺陷应“全赔”

  11月26日,鼓楼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宣判。法院审理认为:王经理在银行办理了无存折借记卡,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。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,银行负有按照储户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储户,或者储户指定的代理人,并保证储户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。王经理的存款被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盗取,充分说明被告的自助银行从技术上尚无法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,应对王先生被盗款项承担给付责任。王经理卡号在北京的取款时间,距王经理在光华路取款的时间尚不足两个半小时,王经理完全不可能自己或委托他人再到北京取款,因此,王经理在北京被支取的35140元,应认定并非王经理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所为,故被告银行仍应就35140元向王经理承担给付责任。

  对于银行所提供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,鼓楼法院认为,这并不能证明自助银行足以保证储户存款安全,其提供的业务登记表、操作指南、柜员机界面提示,也无法证明系因王经理过错而致卡内存款被盗取,所以,被告银行抗辩称,其不应承担因犯罪行为给王经理造成资金损失的民事责任,不予采纳。最终,鼓楼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上述认定,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,支持了王经理的全部诉请,被告银行将给付他全部46.3万余元的损失及相应利息,但王经理从银行处的借款23.2万元应从支付总额中扣除,银行的利息支付也将不计这笔本金。

  [法官答疑] 储户若担责显失公平

  此案为什么要这样判?如此判决的价值又在哪里?记者采访了该案主审法官丁广。

  记者:自动取款机罪案高发,您认为银行主要的责任在什么方面?

  丁法官:银行自助取款机因技术和管理缺陷而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的现象,并非本案被告一家银行存在。2001年6月,鼓楼法院就判决了南京市首起针对银行取款机的犯罪案件,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尽管银行一再防范并增加取款机的技术含量,但类似的犯罪却有增无减。仅去年一年,公安部对类似案件挂牌督办的大案就有6起。银行取款机的技术含量提升了,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会跟进。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,与银行防范不力、取款机技术性能达不到最高要求有必然因果关系。比如,取款机不能识别伪造卡,这不能不说是技术上的缺陷。

  记者:为什么银行要替犯罪分子“埋单”呢?

  丁法官:从本案来看,被告银行隶属的总行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自助柜员机,是一项既能方便储户存取款,又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,其本身也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,因此人机交易中的交易风险,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承担。在储户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,卡上的钱被犯罪分子盗取还要储户承担责任,这显然有失公平。

  记者:据我们了解,南京以前类似判例都是银行仅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,这次“全赔”有什么意义?

  丁法官:此案判决的示范意义就在于,银行与储户之间形成合同关系,既然银行明知在技术上不可能绝对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,而仍要使用无人值守的自助取款机提供经营和服务,那么在储户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窃取了储户的资金,银行就应当承担储户的全部损失,这并不是复杂的道理。当然,如果储户存在过错,那也不应是“全赔”。

  ■相关案例

  银行承担三成责任

  去年12月11日,南京市民宋先生到南京某银行卡子门分理处ATM机上取款,操作一半时机器停止。他发现ATM机上贴着一份“温馨提示”,并附有客服电话。宋先生按该号码打过去询问,并按对方的解答操作完毕后不久,发现自己卡上有4.9万余元被转入他人账户,后警方证实该ATM机上的“温馨提示”是犯罪分子所为。宋先生通过客服电话联系上了被告银行,民警和宋先生均要求银行冻结对方账户中的资金,但均被银行以无法冻结为由拒绝,导致宋先生被骗资金全部被取走,宋先生随后状告银行要求赔偿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宋先生本人存在疏忽,但银行方也应承担30%的责任,最终,判决银行赔偿宋先生一万四千余元损失。

  银行赔偿八成损失

  2006年9月11日晚10时许,广州市民蔡先生持储蓄卡到某自助银行取款,他在门禁设备刷卡进入时,设备系统提示需输入密码,蔡先生输入密码后,自助银行门没有打开,蔡先生随后离开。三天后,蔡先生前往该行取款时,发现存折内的款项被他人以ATM取款和转账的方式共取走3.5万元。原来,事发自助银行门禁设施被他人装置了其它仪器。随后,蔡先生一纸诉状把某银行告上法庭。要求银行赔付他被盗取的存款损失。今年2月,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,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蔡先生账户资金损失的8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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