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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将实施拆迁过渡补助新标准

来源:扬子晚报 编辑: 2008年11月14日 08:56:00 打印

     南京市物价局、南京市房管局日前对旧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进行调整,规定拆迁后安置不及时的要追加过渡补助费,新标准将从12月1日起实施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南京市规定,对住宅房屋拆迁,拆迁人都应当给予搬迁费、过渡费。搬迁补助费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,最低标准为400元。过渡补助费则是每月每平方米8元,最低给付标准300元/月。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,一次性发放12个月。

  这次对办法修改主要针对被拆迁人没能按时进行安置的情况。新规要求:凡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,且符合申购中低价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条件,已正式办理相关申购或承租的,在房屋尚未正式交付前,实际过渡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,由拆迁人继续按规定的月过渡费进行补助;实际过渡期限超过三年的,自超过之月起,拆迁人应当按规定标准的一倍给予补助,一直要延发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,含交付当月。

  对于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,超过协议仍没调换的分两种情况: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,延长期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以内的,按规定的过渡费双倍支付,超过12个月以上则要按三倍标准支付;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,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的,自超过之月起也要按标准的双倍进行支付。其余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费标准不变。包括管道煤气2800元/户,固定电话310元/部,有线电视400元/户,宽带500元/端口,空调200元/台,太阳能热水器200元/台,电已增容至8千瓦的280元/户。在新规实施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,补助价格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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